6月2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贪污、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张国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张国志贪污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国志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安排近亲属在下级单位挂名领取薪酬等方式,先后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其担任前郭县副县长、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柴宝林、姚建平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荣誉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万余元。

  庭审中,张国志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法庭主持进行了法庭辩论,张国志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被告人张国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国志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属自首,对其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张国志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来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