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福山、董殿军等24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17项罪名,以及5个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5项罪名一案公开宣判。

  王福山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责令被告人、被告单位退赔、返还相关财产;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财产。

  经审理查明,王福山以霍家店村党委书记、霍家店经济园区主任身份,长期把持操控基层政权;以村委会、多家企业为依托,纠集大量人员,逐步建立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董殿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兴旺集团、北方巴厘岛等企业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霍家店村区域内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致6人轻伤、多人受伤;非法集资4亿余元,涉及650余名集资参与人;骗取银行贷款3.6亿余元;挪用资金5400余万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0余公顷,非法转让土地价款达20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1亿元;职务侵占近1600万元,等等。

  王福山等人涉黑案件的公开宣判,对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资深刑辩律师、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静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石静说:“该组织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其掌控的集团、企业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霍家店村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294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特征。”

  石静还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进行了解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别于涉恶集团,有四个特征。首先是形成较为稳定的集团,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即核心层、中心层和圈外人员。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石静说:“该类案件中的涉黑犯罪分子长期把控基层政权,操纵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具有参与人员众多、涉及面广、破坏性大的特点,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类黑恶犯罪之一。”

  (来源:吉林日报 宋明月 魏强 记者董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