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依法强化了文明城市的常态化、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了社会和谐进步,同时,我们也有了向不文明行为说“不”的法律武器。

  立足长春市实际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条例》紧紧围绕社会生活中十分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现象,针对问卷调查活动中梳理出的不文明养犬、车辆不按位停放、不礼让行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高空抛物和车外抛物等“最不受欢迎的不文明行为”,以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并注重将创建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有利于建立鼓励与促进文明行为的长效机制,《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条例》加大了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依法制止;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焚烧、抛洒祭祀物品的、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法律责任。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为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还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保障职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

  (记者: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