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刘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伟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刘伟在担任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