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意,请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报2020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吉林省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意,请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报2020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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