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公安机关“昆仑”行动

  群众举报方式

  “昆仑”行动打击重点

  (一)危害食品农资安全违法犯罪。涉及食品安全的肉制品、乳制品犯罪行为,收购、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犯罪行为,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犯罪行为,农产品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注水注药或其他有害物质犯罪行为,制售假劣食盐等调味品犯罪行为,制售假劣婴幼儿食品犯罪行为,制售假冒名烟名酒犯罪行为,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虚假宣传犯罪行为,以及农村、校园周边“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假冒食品、劣质食品犯罪行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和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农机具、地膜等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犯罪行为。

  (二)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制售假劣疫苗、血液制品犯罪行为,制售假劣降压、降糖、降脂、抗肿瘤、抗生素、心血管、风湿病等药品犯罪行为,制售假劣中药犯罪行为,制售假劣用于美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行为,医药购销领域非法经营药品、骗取医保资金犯罪行为,化妆品领域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犯罪行为,特别是危害婴幼儿化妆品安全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高发类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犯罪行为。

  (三)侵权假冒犯罪。直接坑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妨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机电建材、家电汽配、妇幼用品、儿童用品、服饰箱包、日用百货等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通过电商平台、微博、微信、QQ等进行线上、线下制售假劣商品和假冒驰名商标犯罪行为,以及跨国境实施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

  (四)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向河湖非法排放倾倒废酸、废液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流域内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违法犯罪行为,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未取得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盗窃黑土、侵占草原、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用电、毒、炸等禁用方式捕鱼和在禁渔期捕鱼等违法犯罪行为,盗伐、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砂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垄断采砂卖砂市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等“砂霸”违法犯罪行为,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吉林警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