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吉林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农村贫困人口25种专项救治大病实行按病种付费。按照“超支自付”的原则,定额范围内医药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实际医疗总费用超过定额付费标准的,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专项救治主要针对扶贫部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内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中符合大病专项救治条件的对象。

  专项救治病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医保支付标准为普通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25%、统筹基金承担7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40%、统筹基金承担6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45%、统筹基金承担55%;重大疾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20%、统筹基金承担8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35%、统筹基金承担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承担35%、统筹基金承担65%。

  儿童“两病”定额付费标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91号)的参考费用标准执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费用支付比例为个人承担30%,统筹基金承担70%。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