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及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负责对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员培训;

  (四)负责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负责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依法进行政务公开公示;

  (四)负责征收资产的管理和移交,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办理房屋灭籍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时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意见,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规划和土地手续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办理公有房屋出售,配合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八)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九)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经办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经办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经办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建设,应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公开房屋征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