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上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李鹏主持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李鹏主持庭审)

  被告人王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医药公司上班。2020年1月16日至1月18日,王某从武汉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途径郑州、呼和浩特、沈阳,于1月19日返回长春市父母家中。

  1月20日至23日王某在长春期间,没有自行釆取居家隔离观察措施,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多次外出购物、乘坐出租车、探访亲属、同学聚会,未告知密切接触人员其从武汉返回长春事实。

  2020年1月23日下午,王某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症状,于1月24日、26日、27日三次到医院就诊,均向医生隐瞒了武汉旅居史,也未按社区要求上报从武汉返回长春事实。

  1月28日王某第四次到医院就诊,在医生多次询问下承认自己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当天被转院进行隔离治疗,于2020年1月29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截至案发,与王某密切接触者中有7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包括其父母,妹妹、妹夫、妹夫母亲、外甥、堂妹;前后共计75人被隔离观察,包括邻居、同学、饭店工作人员、出租车司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拒绝执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各项防控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遵守。但也有人无视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身也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公开宣判,提醒每一位公民要依法而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行为的底线。

  (来源:吉林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