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连日来,长春市建委开展广泛宣传。记者了解到,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持证”,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重罚。

  长春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有关材料,以及向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出水质达标排放承诺书等材料。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长春市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向社会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