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贫作用,全面建立带贫利益联结机制,助推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凡是我州行政区域内的诚信守约、乐于助贫、经营良好、实力强劲、管理健全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会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可作为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
二、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优先安排参与贫困地区扶贫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并在扶持政策、项目安排、资金保障、贷款贴息上给以重点倾斜。
(二)鼓励支持各类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组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地理标识认证工作,对当年得到国家和省级认证的,县市可依据有关政策予以资金奖补。
(三)凡能解决贫困人口稳定就业,且实现人均年就业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脱贫标准的,且未享受扶贫车间就业补贴政策的,可按就业贫困人口发放劳务报酬数额,合理确定项目收益金上缴抵扣比例,扣减比例由县市自主确定。
(四)对利益联结紧密、脱贫成效突出、扶贫收益年均稳定在6%以上的,可按扶贫贡献大小,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补政策;鼓励支持村集体或贫困户自发组建合作社,自主经营扶贫项目,收益金不受6%计提比例限制,以合同实际约定为准。
(五)对利用整合资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物化资产从事资产收益扶贫的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村集体或贫困户组建合作社除外),项目可按竣工当年评估物化资产净值计提6%项目收益金。
(六)对产业经营好、示范作用大、带贫能力强的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能带动一定数量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创业的,可协调当地金融机构,按其贷款实际需求,给予产业扶贫贷款重点支持,县市可依据自身财力,加大贷款贴息扶持。
(八)对新型带贫经营实施主体从事扶贫产业的,比照享受全省扶贫产业保险政策,支持鼓励创新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自然风险。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工作指导,制定完善政策措施,主动对接经营对象,指导构建联结机制,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十)加强指导服务。强化政策宣传,分级开展培训,精心筛选实施主体,上门开展服务,着力解决问题,帮助规避风险。
(十一)开展表彰评比。适时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典型宣传,让带贫新型经营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