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常务委员、经济科技委员会原主任倪连山受贿案,对被告人倪连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倪连山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连山利用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吉林省政协常务委员、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融资、申请贷款、土地征迁及审批、新公司设立及运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以及承诺为请托人在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6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连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倪连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受贿所得,提供罚金刑担保等,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