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陈某与被告刘某、常某是同事关系。2019年9月11日,二被告与陈某相约当日下班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烧烤店一起饮酒。当日17时37分陈某首先到达饭店,二被告17时46分到达,17时49分三人开始饮用啤酒(一人一瓶),17时59分三人饮用第二瓶啤酒(一人一瓶),18时19分三人饮用第三瓶啤酒(仍旧一人一瓶),18时37分上白酒一瓶,18时39分上劲酒数瓶,之后陈某饮用劲酒,被告刘某饮用白酒。19时59分被告刘某买单。

  三人离开饭店后,陈某在回家路上跌入水坑,因醉酒丧失反应能力,导致死亡。陈某父母及妻子将刘某、常某起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二被告对陈某死亡存在过错,要求二被告赔偿239,902.95元。

  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宴请和接受宴请都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喝酒过程中履行正常的义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对自己的生命健康也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虽并不会当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醉酒人免受伤害。在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置,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死者陈某生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醉酒会给自身带来危险,但未尽高度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非正常死亡,应承担85%主要责任。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在陈某饮酒后出现身形不稳的醉酒状态时,应将陈某安全送到家中或医院。但二被告未尽护送义务,造成陈某发生意外,应承担相应15%赔偿责任。因不能证明二被告各自责任程度的大小,该部分应由二被告各自平均分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常某各赔偿原告损失60,350.74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对此法官也提醒,饮酒行为会加大饮酒人的生命安全风险,共饮人基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相互之间负有保障彼此酒后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以减少或消除这种安全风险。具体包括饮酒过程中应相互提醒、劝阻,饮酒后应相互照顾、护送、通知和协助等,对醉酒的人应采取充分有效措施排除其危险状态,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