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大酬宾!充卡享优惠!”面对这样的宣传口号,你绝对不会陌生。但是当充值了购物卡后,店铺却不存在了,这让消费者怎么办?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20日在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购买了一张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每张卡的面值 100 元,共计 300 张,并且超市提供了购买收据。原告购买该卡后,使用购物卡消费了 5200元。然而,原告等人于2019 年 12 月来到被告处购物时,发现超市已停止营业,现在还剩余 248张购物卡未消费。张某认为该超市停业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超市将剩下的248张购物卡价值钱款原额退还。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明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的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现已关闭,经营者陈某不是本地人并且已不在柳河居住。考虑到本案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通过调取工商部门信息、查询电话号、联系其他相关案件中有可能认识经营者的当事人等多种措施寻找陈某的下落,后经过一番周折得知陈某现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经营一家店铺,随即安排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对案件的手续进行了送达,并对陈某详细讲明了其权利义务,后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案中,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出售的购物卡内信息记载“遗失不补”,结合原告称购买时不需要出示原告身份信息的情况,可以确定该购物卡出售的主体为不特定的人,而遗失不补也表明占有管理该卡即享有该卡所确定的权利,即取得用该卡兑换物品的权利,亦即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义务,被告超市因关闭原因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可以主张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未消费完的预付款。对于购物卡内余额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而本案中,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购物卡内不存在余额或余额的数额,故应按原告自认数额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卡钱款(隐含解除合同),实际上是要求被告退还购物卡显示的货款数额,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某某超市(经营者: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张某货款 24800 元。收到判决后张某十分激动地说:“闹心许久的事终于解决了,损失的钱终于可以拿回来了!”

  法官提示:

  购物卡不是人民币,它是合同的一个形式,是商家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设的一种让利凭证。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停业、转让等情况的发生,所以一定要理性消费,谨慎办卡,保留好相关办理票据。如果手中有购物卡不要长时间持有,要尽快消费,避免因商家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商家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