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物业企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使其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印发了《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

  根据该办法,长春市将对物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守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的物业企业,进行惩戒。

  物业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或者评定结果公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将其信用等级评定或者降级为信用欠佳。

  现在重点来了,这些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除了物业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依法采集外,还有一点就是“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也就是说,对于物业信用评价,你的投诉也将至关重要!

  《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暂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文如下:

  (记者 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