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推进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9〕43号),吉林市住建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据出资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转让国有产权份额。

  其中转让房源是指全市保障性住房当中与市住房保障机构已签订购买合同,具备转让条件的原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

  转让对象

  一、购买人。与吉林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买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购买人。

  二、合法继承人。原购买人去世,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书或者到人民法院办理继承法律文书的合法继承人。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的,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合法继承人;不满足其中任意一项的,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合法继承人。

  1. 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月;

  3. 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转让价格

  一、购买人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

  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

  三、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按照原购买人签订原《合同》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具体价格由市发改、市财政、市住建等部门组织,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认。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转让流程

  转让对象资格审核

  详情可登陆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意见和建议可发送至邮箱:jlsbzf@163.com。

  同时也可来电反馈,联系电话:0432-62450828。

  来源:江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