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人
如果你家房子有以下这些行为
就要注意了!
私改房屋结构
私自挖建地下室、
屋顶加层
……
为加强长春市房屋安全管理
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长春市修订了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新修订《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房屋私自进行违法建设
将被严惩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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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保障经费投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和监测网络,配备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依法组成房屋安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检查等活动,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