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兰家镇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征收范围公告

  长宽府发[2019]57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7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长春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27批次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5号文件规定,拟对兰家镇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地块一:东至现状用地,南至丙二十四路,西至丙二路,北至甲四路。 2、地块二:东至现状用地,南至丙二十路,西至 丙八路,北至富盈路。 3、地块三:东至海尔大道,南至村屯、西至丙八路,北至绿地。 4、地块四:东至空地,南至乙九路,西至丙六十三路,北至空地。

  二、征收部门:宽城区兰家镇人民政府。

  三、暂停办理: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房屋用途和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禁止事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及大棚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调查登记: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属物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