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药监局获悉,《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印发,《通知》旨在进一步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等问题。

  《通知》要求,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与其配备的执业药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制定执业药师在岗工作时间表,保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要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培训,不断提升执业药师的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和鼓励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试点;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的从业药师,其从业药师资格可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通知》指出,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探索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允许建档患者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时,可不凭处方,直接根据档案记录购买;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的电子签名。

  《通知》明确,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指导采用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和提供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开具电子处方属于诊疗活动的一部分,药品零售企业的责任是审方售药,其他责任应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凭电子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主要针对的是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远程诊疗活动的监管与指导,确保履职到位。

  (来源:吉林日报 记者张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