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条件单位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并明确发放主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按照调整办法计算新增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新增养老金发放仍按照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新增待遇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金发放渠道做好新增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做好资金调度和安排,尽早把新增的待遇发放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