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王某某拒绝执行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当庭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7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了严重后果。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月27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将其移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