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南关区检察院收到了区法院对被告人葛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南关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对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公开道歉的基础上,突破性地判处葛某某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一案四罚,这在吉林省尚属首例。

  案情回顾

  被告人葛某某自2018年 5月起,在长春市南关区暂住地内,将“布洛芬”粉末、“木香顺气丸”粉末及大量高梁米面灌装成胶囊,命名为“咳喘净”和“特效风湿骨刺王”,谎称能够治疗气管炎、哮喘、肺气肿、肺心病和风湿、类风湿、腰痛、腿痛等30余种疾病,长期在伪皇宫、东大桥等早市摆摊销售,并发展出多名下家,仅向下家批发的假药就多达85000粒(收缴45980粒),获利人民币29500元,被害群众众多。

  2019年1月,南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该案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作为线索移送南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该部门在受理该线索后,考虑到由于《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购买药品的受害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按照以往的办案标准,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要求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无法有效实现严打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切实保护受害群众的目的。

  为此,南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精研全国各地近年来的相关案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为依据,将案例法理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充分说理,在葛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突破性地提出“判令被告人葛某某因其生产、销售假药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经过周密研究和细致准备,被告人葛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4月2日正式起诉到南关区法院。

  法院判处:“一、被告人葛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五百元依法收缴,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四十六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四、被告人葛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长春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据悉,南关区检察院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获胜诉一案,将为我省药品类公益诉讼案件树立新标准,有效引导我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切实实现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保证最大范围保护广大药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