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勇、刘海男、李东、梁树栋、荣志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勇组织刘海男、李东、梁树栋、荣志,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的饭店附近,寻找酒后驾驶车辆的司机为“碰瓷”目标,在确定目标后,驾车尾随故意碰撞被害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警察查处的心理,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刘勇等5名被告人短时间内多次作案,形成了以刘勇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组织成员、分工相对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勇组织被告人刘海男、李东、梁树栋、荣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驾车碰撞酒驾车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刘勇、刘海男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李东、梁树栋、荣志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刘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予严惩,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刘勇等5名被告人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在案扣押财物均依法处置。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