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延吉市法院开庭审理延边州首例被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延吉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因吸烟起争执男子大打出手

  10月27日14时,被告人郑某喝酒后,在延吉市火车站附近的公铁分流站乘坐了延吉至图们的一辆大型营运客车,当时客车载客29人。客车行驶到延吉市金达莱广场附近时,客车司机孙某发现车内有人抽烟,遂告知车内不准吸烟,要求把烟掐了。当客车驶入高速公路之后,郑某多次跟司机要求让他抽烟或停车,但都遭到拒绝。这样,两人发生了一些口角。当客车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的长安隧道内时,郑某来到正在驾驶车辆的孙某旁边,突然挥拳殴打了孙某的面部,车辆因此失去控制后,撞在隧道右侧的路肩上。随后,孙某将客车停在隧道内的超车道后,让车内乘客下车,并报了警。之后,郑某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此事发生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本案由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后,向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7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向延吉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3月28日9时许,延吉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由党组书记、院长李柱善担任审判长。延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鸿一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在庭审中,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悔莫及。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在正常行驶的客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其3年6个月有期徒刑。郑某当庭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生命安全无小事遇事要冷静

  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崔云峰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比如私设电网、开车撞人、向人群开枪等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本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乘客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崔云峰提醒,“生命安全无小事”。近年来,在公交车上来客辱骂殴打,拉拽公交司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司乘矛盾”以及人们公共出行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一大焦点。公交车、客车是最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众多,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任何对司机的干扰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延吉市法院将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严惩,望广大的乘客遇事要冷静处理,切莫在行驶中的车辆内发生争执或攻击行车司机,否则后果严重,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延边晨报全媒体记者:于倩倩 孙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