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经吉林省政府同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调整标准为:(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