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法院对顾某、刘某、陶某3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1年4个月,分别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并责令3人退赔涉案赃款。

  顾某——2015年9月,被告人顾某担任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9月担任蛟河分公司负责人,职责为带领蛟河分公司两个团队发展客户吸收存款。

  刘某——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担任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1月担任蛟河分公司团队经理。

  陶某——2015年11月被告人陶某担任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0月担任蛟河分公司团队经理。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顾某领导分公司两个团队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137290.64元,造成损失28244889.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刘某和陶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共同犯罪中,3名被告人对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盲目投资,不要看到周边的人在短期内得到了收益回报,就认定此类投资没有问题,很多犯罪团伙都是以短期收益做诱饵,放长线钓大鱼。虽然犯罪分子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但并不代表其从事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要被其合法公司的身份所蒙蔽。

  (来源:江城晚报 江城日报全媒体记者:彭亚娟 通讯员:娄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