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城市主城区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通告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现就主城区市场主体恢复经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恢复经营范围

  除《关于白城市主城区暂缓开放有关场所的通告》(2022年4月28日发布)所涉及场所外,防范区内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申请+报备+承诺”程序后,均可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恢复经营。

  二、恢复经营申报

  符合恢复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携带营业执照,到行业主管部门(见附件)或社区,填写“两书一表”,即《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申请书》《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审核报备表》《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疫情防控承诺书》,并对填写的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市场主体要坚持每天对营业场所进行通风、消杀,严格要求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上岗。处在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的从业人员,暂停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市场主体要严格落实扫吉祥码、查行程卡(无智能手机的扫身份证或进行人工登记)、查通行证和测量体温、错峰限流要求,倡导扫码支付结算。

  3.市场主体接收外来员工、对接外来车辆,要提前12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报备,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要求(具体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向市场主体告知)。

  4.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来(返)白人员、车辆存在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遇有发热症状人员,向社区报告的同时,告知其自行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途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强化疫情防控监管责任

  对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实行“三方”分工监管: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

  2.社区,对小区内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以外的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

  3.城管部门,对临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以外的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管。

  五、严厉查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一)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城管部门有权督促市场主体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属地派出所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场主体申报恢复经营清单

  白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