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校外培训负担,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设立收费公示牌,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费用;

  (二)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

  (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广大群众如遇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