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工作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嘉奖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25%;受到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省级部门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0%;受到吉林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集体,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可提高到35%。同时受到表彰和奖励的,按表彰或奖励层次较高的情形计算,不重复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要作为本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内容。其中,援鄂医务人员、受到县级党委政府及以上层次表彰或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单独增核优秀等次名额,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四、奖励工作

  (一)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特别是医疗救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各地、各部门可按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适当简化奖励程序,不设奖励比例(名额)限制,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对其中的已故人员,可追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其他做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另行下发。各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密切与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单位沟通,跟踪掌握疫情防控一线相关人员情况,为疫情结束后开展专项奖励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9〕1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同时,对获奖人员和集体按规定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