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如经调查属实,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各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国务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

  举报人可进行实名和匿名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法、违规复产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匿名举报且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该事项并被受理、查实的举报人;单位或者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励款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同时依法依纪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专用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将24小时受理举报,应急管理部门网站设立了“安全生产网上举报”专栏,公布了安全生产举报专用信箱、电子邮箱和传真。

  来源:长春日报 记者:温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