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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及省直统筹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筹资和保障标准

  (一)调整缴费比例。根据省直长护险基金结余情况,考虑当前用人单位、职工和财力负担情况,适当降低2023年度省直长护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按0.1%划转,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按0.1%比例划转。缴费基数与省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将根据上级试点要求,省直长护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动态调整。

  (二)调整支付项目。省直长护险支付项目暂按照7号文附件《长期护理保险部分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执行。

  (三)调整支付比例。长期重度失能人员按照20号文规定的失能程度,分重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Ⅰ级三个档次,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

  二、完善失能等级评估

  全面落实20号文中关于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标准、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各项规定。评估费用暂按每人每次150元标准确定。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可根据20号文制定具体经办规程,确定省直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加强协议管理和培训,确保评估工作稳妥衔接,顺利开展。

  三、开展居家照护试点

  全面落实31号文件精神,坚持“同城同策”,借鉴长春市模式,开展省直长护险居家照护服务试点。试点范围为长春市城区(暂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试点启动时可将长春市现有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在协商自愿前提下,作为省直居家照护服务定点机构,并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范围。省直长护险居家照护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管理、服务过程和质量管理,以及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限额、支付比例等比照长春市参加长护险的职工相关标准执行,并进行联动调整,其他事项按31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工作要求

  做好省直长护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省直参保失能人员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体现。在探索推进省直长护险居家照护试点中坚持“同城同策”,是贯彻落实吉林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长春市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精心抓好工作落实。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统筹抓好省直长护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宣传解读;做好长护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积极与长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沟通,加强省市长护险试点政策联动。省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平台支撑,确保试点落地见效。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及时提出信息化需求,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经办规程,与长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对接,确保省市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一致。

  本通知涉及的筹资和保障标准调整工作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完善等级评估和启动居家照护试点工作在系统、机构、人员、规程等条件具备后原则上也要在XXXX年X月X日启动。

  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省直长护险现行政策执行,如遇上级试点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按新调整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