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16、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8、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9、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违法犯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或者进行其他破坏,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分别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2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以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依法惩治。正告所有涉嫌上述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不法活动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彩练新闻 记者: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