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9]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文件要求,结合长春市工伤保险实际情况,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行长春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服务保障,确保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根。要克服困难,多措并举,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足额发放。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加企业和参保人员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来源:长春市人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