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2〕9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2〕4号)部分政策执行期限予以延长,并增补1项“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的惠民事项。具体如下:

  一、延长政策执行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二、提高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自2022年6月6日起,无房职工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长春市区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租住商品房且缴存地为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分理处的,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限额由1.2万元提高至1.32万元。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