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公办中心幼儿园对其他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实施一体化管理。根据儿童入园需求,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等设施改建成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设少数民族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幼儿园餐饮费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收取,不得营利。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幼儿园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