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长春市工商局开展医疗机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2月28日,对37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现已结案2件。

  一、长春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其医院网站内的“典型病例”栏目中发布含有:“***,女,40岁,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某厂工人”“***,男,53岁,辽宁省大连市退休干部”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二、长春男健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在宽城区台北大街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含有“长春男健医院 让男人更有战斗力”等内容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之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

(来源: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