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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 (2)

来源: 吉林日报 2014-06-12 08:46:17

  八、实施就业帮扶

  11、推动城镇特困群体等就业。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特困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其中就业困难人员。2014年至2017年每年至少帮扶5万名特困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高校“双困”(家庭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校“双困”毕业生不低于15000人。(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2、扩大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岗位救助政策,前期为残疾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空缺仍由残疾人补充,2014年开发1500个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组织就业创业洽谈会、推介会,促进残疾人就业。2014年至2017年,每年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50个,培训3万名以上残疾人,帮助7000名以上城镇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九、完善临时救助

  13、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建立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提高标准。落实低保对象6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4、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建立面向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等社会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推进农村扶贫开发

  15、建立精准扶贫机制,明确贫困村和扶贫对象条件,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适合扶贫对象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对不同帮扶对象落实适应性扶持项目和帮扶措施,切实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2014年,实施2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实现10万户、30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到2017年,农村特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得到基本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到2020年,全省农村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牵头部门:省扶贫办,配合部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致富技能,2014年至2017年,全省新建各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160个以上,为4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一、做好法律援助

  16、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快法律援助应急机制和服务圈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应急机制以及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立覆盖全省的法律服务12348热线平台,每年向符合受援条件的特困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速援。(牵头部门:省司法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二、拓展公益慈善救助

  17、实施“吉青·吉心工程”公益项目,每年为参加新农合的贫困家庭青少年心脏病患者提供公益医疗救助。实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牵头部门:团省委,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财政厅)

  18、加大善款募集力度,大力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动员和引导企业、个人、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扶农、助学、助医、助药等救助。2014年募集善款不低于5100万元,以后每年募集善款增幅不低于10%。每年实施“生命之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矫治、“关爱生命”外科大病手术、“微笑列车先天性唇腭裂免费修复”、“慈善日农资扶助”、“圆梦大学”等慈善救助项目不低于30个,救助困难群众15万人以上。(省慈善总会)

  十三、加强残疾人服务

  19、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康复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开展康复进社区活动,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实施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以及“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4年至2017年,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100万人(次),为24万人(次)重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发放托养服务补贴,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城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20、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城镇盲道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2014年至2017年,城市中心区新建、扩建和改建主要街道人行道的盲道设置率达到90%,城市人行道路口坡化改造率达到80%。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1500户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工作保障

  21、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特困群体救助工程投入力度,满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有力、渠道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

  22、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市场承接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依托政府综合办事大厅设立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4、进一步加强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民政与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加快建设县级以上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进一步升级、完善和整合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5、切实加强监督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措施,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估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26、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建立当地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将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共同落实。(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7、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合力推进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具体分工如下:省民政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省残联负责残疾人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康复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救助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城镇特困群体就业救助及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救助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救助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实施“金秋助学”项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省住建厅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廉租房保障和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8、加强督导检查。省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按月调度进展情况。省政府绩效考评办负责落实绩效考核评估和通报工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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