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68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吉林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公告发布数据为准,由各地社会保险局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和统计部门发布数据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视同缴费年限由参保人员遗属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二、从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服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按《暂行办法》领取遗属待遇。

  三、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按《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执行,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待遇。

  四、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3号)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与退休人员一致,抚恤金计发月数为9个月。

  五、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执行原政策规定不变。

  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尚未领取相关待遇的,按《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2号)规定办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所在市(州)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七、原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的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