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宣传单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春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和地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长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举报人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长春市公安局:110

  朝阳区分局:86002932

  南关区分局:89136263

  宽城区分局:86789593

  绿园区分局:87613127

  二道区分局:84943878

  经开区分局:89218191

  净月区分局:82710237

  新区分局:85790110

  汽开区分局:81501141

  站前分局:86117110

  (来源: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