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全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报告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据悉,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已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市租赁监管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达成或居间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即时通过市租赁监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

  已与市租赁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至市租赁监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