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长春市司法局公布《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以信函的方式,于2020年10月29日前反馈至长春市司法局715室(青年路6399号)或传送至邮箱 ccsfjlfc@sina.com。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橱窗、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布幔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的广告;

  (六)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 市、区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户外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林业和园林、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分区控制。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管街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管街路以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管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

  第九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平面位置图;

  (四)现场景观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

  (七)安全保证书。

  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经消防机构同意;涉及房屋安全的,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十条 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