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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社保缴费超3年 4月30日前补缴政策不变

来源:松花江网 2014-03-21 08:50:33

  4月30日前,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欠费,仍然执行原来的政策。3月20日,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原政策缴费及将要执行的“双基数”缴费政策进行了解读。

  “双基数”缴费政策

  执行时间及人员范围

  按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自2014年1月1日起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要按“双基数”政策缴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中包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续保缴费的参保人员。

  原政策

  与“双基数”政策的区别

  原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每年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是缴费基数乘以20%。所缴纳的保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缴费基数乘以8%的部分,需划入参保人员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缴费基数乘以12%的部分,要记入社会统筹。按规定,无论是按8%还是按12%计算的缴费部分,所使用的缴费基数是同一个,都是根据欠费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选择的,而且可按欠费年度平均工资的100%、80%、60%任选一个档次来缴纳。

  而将要执行的“双基数”缴费政策是8%划入个人账户部分、12%记入统筹部分要使用不同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缴费额,即按8%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要以欠费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这部分与原有政策相同;而12%记入社会统筹部分需要以本人申请补缴保费这一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大家都知道,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有所增长,按“双基数”缴费后12%所使用的基数要比原有政策使用的基数高,因此要多缴一部分养老保险费。

  按“双基数”缴费后

  缴费额度的变化

  举例来说,肖女士,1987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了养老保险,足额缴费至2004年12月,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中断缴费,累计欠费9年。肖女士分别按原政策和“双基数”政策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预计缴费额度对比情况为:如按原政策的高、中、低档缴费,分别需补缴4.5万元、3.8万元、3.0万元左右;按照“双基数”政策的高、中、低档缴费,则分别需补缴6.7万元、5.4万元、4.1万元左右,预计高、中、低三个档次分别需多缴费2.2万元、1.6万元、1.1万元。

  中断3年这样计算

  欠费是否达到3年,是以参保人员申请缴费上年年末为节点,向前推算来计算的。比如2014年申请缴费,不含2014年当年,欠缴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以及欠缴更长时间为中断缴费超3年。

  个体工商户申请新参保

  也在“双基数”缴费范围

  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申请参保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补缴时间超过3年的,也要按“双基数”政策缴费。比如某个体户业主,2008年1月领取个体营业执照,2014年5月申请参保,在补缴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份保费时,按原缴费政策高档水平需要缴纳3.7万元左右,按“双基数”政策缴纳高档水平则需要大约4.8万元左右,需多缴1.1万元左右。

  按“双基数”缴费后

  养老待遇水平没变化

  按“双基数”政策比按原政策多缴的部分,文件规定需记入社会统筹,在参保人员退休时,不参与其养老待遇的计算。

  请于4月30日前

  尽快补缴欠费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原政策缴费时间已延缓至2014年4月30日。在此,市社保局郑重提醒广大中断缴费超3年的参保人员以及尚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请在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否则将按“双基数”政策规定执行。

  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您可至吉林银行任意网点直接缴纳;2008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您需先到市社保局打印缴费通知单,再到吉林银行补缴。

  缴费业务办理地点:市社保局一号业务大厅个体养老保险处。

  咨询电话:65070013。(记者/李春红 编辑/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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