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联联合发文,为进一步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我省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通知指出,“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通知指出,我省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
(记者 郭美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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