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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后重新申请用热 需补齐供热期全额热费

来源:长春晚报 2013-10-16 13:33:25

  本报记者 曹秋平

  供热期临近,距供热费缴纳截止时间10月25日还剩不到10天的时间,昨日,记者了解到,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若在供暖期间重新申请用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补齐供热期全额热费。

  日前,市民张先生打来电话咨询,近几个月他在外地出差,房子没人住,打算办理停热,到出差结束后再恢复全额供热,手续该如何办理。对此,记者采访了长热集团生产部部长刘亚男,她告诉记者,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应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缴纳20%基本热费。在供热期间想申请恢复供热,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除以167天乘以恢复供热后的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另外,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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