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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质监所提示游客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3-09-17 09:16:17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一”即将到来,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注意质价相符,避免购物陷阱。报名出行时,注意以下提示:

  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产品真实情况权

  旅游者有权就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安排、成团最低人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行社责任减免,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要求旅行社作详细说明,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旅游者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协助返回出发地

  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被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返程费用。

  旅行社、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针对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旅游者在行程中有维护权益的权利

  《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有集体随团活动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告知旅游者解除权受到限制的这一规定。

  《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

  记者 王冬旭

  旅游投诉实行属地管理

  吉林省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0431-85653030

  长春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1-88982014

  吉林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2-64682561

  延边州旅游投诉电话

  0433-2710620

  四平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4-3266387

  通化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5-3258444

  白城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6-3235200

  辽源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7-3516266

  松原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8-2161508

  白山市旅游投诉电话

  0439-3263337

  长白山管委会旅游投诉电话

  0433-5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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