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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17日起开展交通秩序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来源:中国吉林网 2013-09-13 08:53:28

  本网讯  12日下午,长春市召开全市交通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决定从9月17日至9月28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打击违法、非法运营和占道经营行为,本次整治行动共有26个部门参加。从即日起,对“黑车”营运、出租车、公交车的规范管理先行启动。

  昨日,长春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交通秩序整顿的通告》,本通告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整治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定,抵制和不乘坐各种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行为。

  具体整治范围:

  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南环城路—彩宇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

  净月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路—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的合围区域;

  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自立西街—西环城路的合围区域;

  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人民大街—前进大街—南四环路—南环城路的合围区域;各出城口周边区域。

  重点整治5项违法行为:

  1、证照不全、不按规定信号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2、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涂改伪造城市公共客运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出租车拒载、主动揽客、索要高价、故意绕行及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4、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违法行为;

  5、利用各种机动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非法占道停车、摆摊设点、从事经营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整治范围内的下列行为予以查处:

  1、对驾驶机动车(含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等)证照不全或者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对驾驶残疾人代步车,符合准驾条件、符合车型要求,并仅以代步为目的的,允许在整治区域内通行。牌证(车辆号牌、准驾证、残疾证)不全的;有残疾证但残疾类别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代步车条件的(准驾条件为下肢残疾的肢体残疾人);涉嫌使用假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对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范围内,利用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等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对利用汽车(含四轮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出租车、城市公共汽电车违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生产(改装)、销售的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6、对驾驶各类车辆(含机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残疾人代步车等)非法占用道路停车、摆摊设点、从事占道经营行为的,由市容环卫、公安、文广新、工商、食药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7、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寻衅滋事或者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动共分4个步骤:

  1、整治准备。9月12日至9月15日为整治准备阶段,通过治安案例、交通案例等让市民了解非法营运等问题的危害性。

  2、发布通告。9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交通秩序整顿的通告》,通告9月16日生效。

  3、集中清理。9月17日至9月28日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市检察院、残联等部门配合,对整治规定区域内交通违法、非法营运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4、检查验收。9月29日至9月30日,对集中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推卸责任、失职渎职的部门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据了解,长春市已经成立“全市交通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指挥部”,指挥部设9个专项工作组,包括打击恶势力及站前整治专项行动组、驾驶资格核查专项行动组、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组、整治占道经营专项行动组、非法改装车辆清理核查专项行动组、信访接待组、执法保障组、宣传引导组、后勤保障组。(记者 姜永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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