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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医保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来源:长春日报 2013-04-08 10:18:26

  日前,长春市人社局出台《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在经营时,定点零售药店除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外,还需具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营业场所在城区外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与其他定点药店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同时,定点零售药店所经营的药品种类应达到3000种以上,并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确保及时提供足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自长春市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数量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定点零售药店已有802家,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极大方便。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的,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具体情况为,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期间未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范围经营,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措施和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受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的;被相关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拒绝、阻挠、不配合检查、审验工作的;为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经营项目提供刷医疗保险卡业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与其他单位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代销药品及代刷医疗保险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与持卡人采取用现金兑换医疗保险卡内金额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医疗保险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采取伪造处方、外配处方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须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违规行为。

  市民若在购药期间发现定点零售药店有违规行为,可拨打长春市人社局医疗保险违规举报电话:0431-85679967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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