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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行业三项地方标准出台

来源: 长春日报 2015-01-19 13:11:23

  (长春日报 记者宋莉) 近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等3个地方标准,已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布,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规定了跨境自驾车旅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改进等内容,要求自驾旅游线路产品须得到本国或目的地国 省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以及省级以上联检部门会签文件批准。旅行社须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跨境自驾旅游线路范围内运营,并与旅游目的地 国家(地区)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出发地与目的地区间具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线路区间相当于中国3级以上 标准的路面及交通基础设施。自驾车辆符合目的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出境游客遵守目的地国家对自驾旅游的相关规定,自驾旅游团队出境旅游应由 出境旅游领队陪同,每团规模不少于两台车辆(车籍不限)。同时还对参与跨境自驾车旅游的旅行社、领队、出境游客、自驾车辆、汽车露营地、通讯联络以及安全 与救助、出入境服务、境外旅游、突发情况处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相对于2008年出台的《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修编 后的《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增加了“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两个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对旅游滑雪场建设提出的标准要求,明确规范了客运架空索道、客 运拖牵索道设计和安装、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的执行标准;增加了“安全管理体系”内容,对安全保障、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及演练、持 续改进和信息发布等给出明确要求;增加了“服务质量体系”内容,对服务基本原则、员工仪容仪表、举止言行给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了“为转移经营风险,旅游 经营单位应参保公共责任类的保险”的表述。

  修编后的《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是对2008年出台的《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 准》的补充,规定了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总则、等级标志与评分要求、评定规则、设施设备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管理体系、服务质量体系、监督机 制和保险。《旅游漂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除了适用于旅游漂流单位,还适用于筹建旅游漂流单位,并要求增强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应急预案应作为等级划分与评 定的必备条件。要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属等级将被立即取消,相应等级标志不能继续使用并由评定机构收回,凡取消旅游漂流场所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 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近年来,吉林省已相继出台了《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旅游购物商店质量评定》《乡村旅 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范》《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跨境自驾车旅游服务规范》《旅游滑雪场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漂 流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等8套旅游标准化评估体系,内容涵盖了吉林省旅游的特色和品牌产品。随着旅游标准化建设的不断实施,吉林省在提高旅游服务、降低服务 成本、经营成本、品牌建设、对外形象展示、安全管理等诸多方面得到质与量的提升,全省旅游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吉林省旅游业升级打下了坚实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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