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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3)

来源:吉林煤监局 2015-03-10 14:46:10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葛强,中共党员,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指令不力,对庆兴煤业公司安全检查处人员不足问题重视不够,未及时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对庆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和龙市人大代表和延边州人大代表职务。

  2.蔡甲亮,中共党员,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副总工程师兼行业管理科长,协助局领导负责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对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和进行复产验收过程中,检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金虎,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福君,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治安大队全面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阚权,中共党员,和龙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工作。在对辖区内煤矿火工品监管过程中,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在停产整顿期间,未按照上级要求立即封存庆兴煤矿火工品,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庆兴煤矿井下火工品运回地面封存,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禹,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没能得到认真彻底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金烈,中共党员,和龙市政府市长,负责和龙市政府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龙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上级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落实存在不彻底,不到位,不认真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杨斌,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三处处长,负责全州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执行监管计划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倪孝民,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专员,协助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开展工作。在带队对和龙市辖区煤矿停产整改和排查隐患工作进行督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庆兴煤矿擅自生产、隐瞒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采等违法行为,对庆兴煤矿停产整改情况督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金铉洙,中共党员,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上级文件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彻底,对庆兴煤矿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和龙市委书记韩先吉向上级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延边州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引发重大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万元。

  建议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庆兴煤矿有关证照,由和龙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庆兴煤矿实施关闭。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矿矿长张作堂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志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葛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依法办矿意识。要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保证安全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

  (二)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真正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所有煤矿矿长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以“七条规定”为准绳,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煤矿生产的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有效整治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有效,凡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按规定上传的,都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顿;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对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隐患整治到位;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严禁无设计施工、无规程作业;要严格放炮管理,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合理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等,并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四)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肃查处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要认真吸取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教训,切实将“打非治违”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度化、长期化,做到真正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停产整改指令抗拒监管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提请关闭。要严肃查处煤矿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问题,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五)严格煤矿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火工品审批及供应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数量,及时查处煤矿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收缴封存煤矿火工品,严防煤矿借机利用火工品违法违规生产。

  (六)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真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严肃认真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深入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全省煤矿普遍处于停产整改的状态,切实做好煤矿停产整改各项工作,严防煤矿停而不整甚至非法违法生产。要强化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复产验收标准,确保达到复产验收全覆盖,不留死角,同时要严格履行县、市两级政府初验、复验程序。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确保达到停产整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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