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长春方某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方某等11人恶势力团伙以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等3项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系长春市无业人员,常年以高利放贷为生。2014年至2019年间,方某纠集被告人包某宇、李某峰、孙某明、周某成、于某萍、杨某超、郭某、王某英、王某金、郭某文等10人,在长春某小区、长春某君子兰种植基地以及哈尔滨等地,采用暴力、恐吓、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方某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纠集者;包某宇等10人明知道方某纠集他们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在方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分有合地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其他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某等11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